中國歷史寫作中的史論:史學與哲學會通的平臺

篇名
中國歷史寫作中的史論:史學與哲學會通的平臺
作者姓名
黃俊傑
頁碼
25-51
DOI
10.6163/tjeas.2014.11(2)25
摘要
  中國史學源遠流長,史家常在歷史敘述之後撰寫史論,以提煉歷史教訓或道德命題,從《左傳》的「君子曰」、《史記》的「太史公曰」、《漢書》之「論贊」、《三國志》之「評」,《資治通鑑》的「臣光曰」,到王夫之的《讀通鑑論》、《宋論》,都即「事」以言「理」,循跡以求本,沿波以討源,呈現中國傳統學術中史學與哲學之貫通。本文之主旨在於析論中國史學著作的「史論」中的「事」與「理」之複雜關係,並探討「史論」所發揮之融貫史哲、亦史亦哲之功能。
本文共分五節,除第一節前言之外,第二節分析中國「史論」中「理」 「事」關係之發展,指出在公元第十世紀北宋以前之中國史著中,史「理」 多半寄寓於史「事」之中。宋代理學興起之後,史「理」逐漸凌駕於史「事」 之上,此與宋代以降史學思考浸潤在儒學價值理念之氛圍之中,有其深刻之 關係。本文第三節分析中國「史論」所發揮的第一種作用,乃在於從歷史事 實的「特殊性」(particularity)中提煉出其具「普遍性」(universality)之涵 義,使中國史論作品中之「共相」,呈現近似黑格爾(Georg W. F. Hegel, 1770-1831)所謂「具體性的共相」(concrete universals)。
  本文第四節分析中國史論作品所發揮第二種作用,在於融貫史家之「事 實判斷」與「價值判斷」或「道德判斷」。中國的歷史敘述多半具有余森(Jörn Rüsen)所謂「例證式敘述」(exemplary narrative)之傾向,史家充分肯定歷 史行為者之「自由意志」,對歷史當事人及其行為之後果,課以歷史之責任。 在中國文化中,中國史學家以「歷史的審判」取代猶太基督宗教文化中之「最 後的審判」。本文第五節則綜論本文主旨,申論中國學術之文史哲融貫之一 體之特質,在歷史寫作之「史論」作品最能透露其消息。
關鍵字
史論、中國史學、司馬遷、朱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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