韋伯論傳統中國法律之再探:法律社會學中的多元脈絡性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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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韋伯論傳統中國法律之再探:法律社會學中的多元脈絡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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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姓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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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端、蔡博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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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-69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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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OI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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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.6163/tjeas.2013.10(2)3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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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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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韋伯(1864-1920)的比較社會學帶有三個特徵:雙元的比較(在文化之內與文化之間)、多面向性的比較(宗教倫理與經濟、政治、法律等面向)、遊走在文化之內∕文化之間的交替性參照。這些特質使他混淆了「啟發性的歐洲中心主義∕規範性的歐洲中心主義」之間的分野,把非西方文化的特定階段視為西方文化中較初級的階段。因此,「實質─不理性」法律(指:法律裁判中具有非正式、家產官僚制、統治者恣意等性質的法律型態)不僅用來描繪中世紀歐洲的法律,也被用來描述中國帝國時期的法律。在韋伯的看來,傳統中國的司法是一種「實質─不理性」的「卡迪審判」(Kadi justice),而非西歐大陸所高度發展出的「形式─理性」司法。本文將細緻地考察韋伯的這個比較研究,並指出韋伯受限於西歐法律文化(與其嚴格的法律概念、法律制訂、法律發現),因而對傳統中國法律有所誤解。透過近年來法律史研究的新成果與本文提出的「多元脈絡性」相互印證,本文認為,韋伯對於在傳統中國法研究之中的「規範
性歐洲中心主義」可以被去除,而他在分析架構上的相關洞見則可以被保留下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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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鍵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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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馬克斯‧韋伯、文化間∕文化內之比較、啟發性∕規範性的歐洲中心主義、傳統中國法、晚期中華帝國、承載者階層、多元脈絡
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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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檔案
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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