冤屈與枉死:中晚唐小說的司法誤判書寫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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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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冤屈與枉死:中晚唐小說的司法誤判書寫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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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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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志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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頁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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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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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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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6163/TJEAS.202406_21(1).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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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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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選人之法,著重身、言、書、判四個面向,其中,以「判」作為衡量標準,意味著若欲成為合格的官員,案件審理上,務必得詳加留意,避免誤判造成冤案。即便如此,唐朝因司法誤判所造就的「冤屈」和「枉死」案例仍舊層出不窮,不但見諸史冊、碑誌文書,更在中晚唐小說裡「遍地開花」。首先,蒙受「冤屈」者,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循制度層面翻案。若欲化解誤判,必然得借助外在力量,突破僵化結構。具體呈現諸小說敘述,即是現實生活的「他助」,以及宗教救贖的「冥佑」。其次,因執法者罔顧司法程序,引發之「枉死」案例,按照小說敘事,則可區分成「冥界司法程序疏漏」導致的「亡者再生」,和「陽間司法誤判」衍生的「生者復仇」,兩種不同書寫型態。最後,本論文指出唐代後期不同作者、不同題材、不同旨趣的小說,之所以不約而同地觸及彼時的司法弊病,係奠基在中唐以降選舉、財政等制度層面,所產生的士風敗壞和胥吏弄權,這兩項結構性問題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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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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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小說、法律、審判、冤案、中晚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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